出入人罪

chū rù rén zuì
法律典故 动宾式 贬义 成语

司法人员故意歪曲法律判案

完整释义

语素"出入"指判定结果与事实不符,"人罪"指判定他人有罪或无罪。本义指司法官员在断案时故意轻判或重判,使罪犯实际应受的刑罚与判决结果不符。多用于描述司法人员徇私枉法、颠倒黑白的行为,含强烈贬义。常见搭配"出入人罪,草菅人命",常与"徇私舞弊""枉法裁判"等词连用。引申义可泛指任何违背事实的判断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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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断案故意歪曲事实
字词拆解逐字解义
出判定结果轻于实际
入判定结果重于实际
人涉及案件的当事人
罪法律认定的罪行
出处源流《唐律疏议·断狱》
出入人罪,失于入者各减三等,失于出者各减五等 ——《唐律疏议·断狱》

该成语源自唐代法律条文,原指司法官员量刑失误的处罚标准。唐代《断狱律》明确规定,故意重判(入罪)比故意轻判(出罪)处罚更重,体现"宁纵毋枉"的司法理念。宋代《宋刑统》继承此制,明清律例亦有类似规定。随着时间演变,词义逐渐从技术性失误转向主观故意,成为批判司法腐败的专用术语。

用法提示

主语多为司法人员或执法机构,宾语多为案件判决结果,常用于批评语境。

经典例句

◆法官收受贿赂后出入人罪,最终被撤销职务。这份判决书存在明显出入人罪的嫌疑,需要重新审理。历史上有不少官员因出入人罪而遭弹劾。

近义 · 反义
近义词
反义词
易混辨析徇私枉法 × 颠倒黑白
徇私枉法
强调为私利而违法,出入人罪侧重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
颠倒黑白
泛指歪曲事实,不限于司法领域
混淆是非
侧重模糊对错界限,不强调判决行为
联想记忆
想象法官故意把"出"狱判成"入"狱,或把无罪判成有罪的荒诞场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