天理为百姓

代天理百姓,格式亦须遵。

官喜律即喜,官嗔律即嗔。

总由官断法,何须法断人。

一时截却头,有理若为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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译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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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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赏析

卫州黎阳人。约唐初数十年间在世。幼时家境尚殷富,多读诗书,曾有妻室儿女,中年后家业败落,遂皈信佛教。晚况萧条,享年逾七十。喜作诗宣弘佛理,劝诫世人,多用村言俚语,唐时民间流传颇广。有集。